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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两头水牛三进宫 获刑三年并罚二万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110网律师
一男子两次参与盗窃水牛,但因为运气不好一次遇见交警查车弃牛而跑,一次在高速路收费站被发现抓获归案,最终被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覃德冠伙同他人租面包车从柳州市柳江县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斑竹山村杨某家牛栏,撬门进入,盗走水母牛一头,折合人民币8500元。在回家途中遇到交警查车,两人弃车逃跑。被盗水母牛已返还给被害人。
2013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覃德冠驾驶桂BW7071面包车从柳江县窜到钟山县钟山镇石屋步村程某家牛栏,将程某的一头五年龄水母牛盗走,折合人民币8000元。当被告人驾车将牛拉至钟山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综上,被告人覃德冠参与盗窃两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6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覃德冠作案用的桂BW7071号五菱牌面包车系被告人覃某向他人购买的二手车。被告人覃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14日被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覃某出狱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德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本案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流窜作案、盗窃生产资料,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德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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