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结不清 会议记录作依据
工程款纠结不清 会议记录作依据
案情
2009年6月26日,原告肖某与被告萍乡市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肖某为被告萍乡市某公司修建厂房和路面硬化工程。2010年3月4日工程竣工通过验收。2011年7月20日,原、被告经过结账,被告尚欠原告136万元工程款没有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136万元的欠条予以确认。2012年11月28日,原被告再次结账,被告尚欠原告50万元工程款没有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写明将支付50万元的会议记录予以确认。后来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是因原告逼迫,并提供录音和照片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会议记录上的账目,双方签字认可,被告提供的录音和照片只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过工程款,不能证明被告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行为存在被胁迫。因此判决被告萍乡市某公司向原告肖某支付工程款50万元。
说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萍乡市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完工程施工任务并经过原告验收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提供的会议记录,证明截止到2012年11月28日,被告尚有50万元工程款没有支付,该证据双方签字认可,因此得到了一审法院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