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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问题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问题 法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释义: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由于股东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因此,股东们对公司需要审议的事项并不熟悉,为了提高股东会开会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率,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空袭手段控制股东决议,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召集的通知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开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上作成会议记录,是方便公司备案和股东日后查询,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从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出发。
 
 
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帮网www.fabang.com原文链接://www.fabang.com/a/20110301/256829.html
 
保定律师连会有,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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