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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变更
发布日期:2013-07-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集体合同的变更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内容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时,当事人对原合同中某些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所谓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主要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停产、转产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国家劳动政策发生变化,法律规定有了新的内容,集体合同违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如战争、水灾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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