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好意搭乘同乡 遇国祸被判赔偿
出好意搭乘同乡 遇车祸被判赔偿
同乡搭便车回家,却不幸遇车祸造成损害,车主被告上法庭。5月7日,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漆某损失的70%即3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漆某与被告李某系邻村村民。在2008年5月10日下午,被告李某驾驶摩托车在该县澄塘集镇赶集回家,恰遇邻村村民漆某,漆某便顺路搭乘李某的摩托车,当行驶至新昌镇荷舍村地段时,由于转弯时车子未保持安全车速,摩托车突然向右侧翻,原、被告均摔倒在公路下的菜地,被告受轻伤。原告即被送往县医院进行抢救,后被转往市医院进行急救。出院诊断为背髓损伤,高位截瘫。司法鉴定原告为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造成原告44.39万余元的损失。交警认定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偿搭乘被告的摩托车,是一种好意同乘。虽然被告未获得利益,但其仍负有安全注意、谨慎驾驶义务,对同乘人所受到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而且本次交通事故,是完全由于被告过错所造成,负有全部责任。原告对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但被告好意无偿搭载原告,完全是在尽义务任。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