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与程某系以前单位同事。一日,焦某驱车去某市拜访客户,程某欲想搭乘焦某的车去同市看望亲戚,二人一拍即合。不料,前往某市的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程某受伤。经治疗,程某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事后,程某要求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遭到拒绝,便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焦某辩称,程某系主动给其打电话,要求搭乘车辆,且其未向程某收取任何费用。故程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运输合同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车辆的运行控制人都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程某欲搭乘焦某顺风车,焦某表示同意,自此双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焦某应将程某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故焦某以程某乘坐车辆未支付费用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