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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临时工状告公司获得同工同酬差额工资10万
发布日期:2013-07-02    作者:宋福文律师

据河南鹤壁市山城法院7月1日透露,该法院近期对一起劳务纠纷案件做出判决,一用人单位被判补偿劳务派遣员工朱先生10年间同工同酬差额工资38万余元。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不同酬现状将会有望改变。
十年“临时工” 曾当过兵的朱先生2000年7月退役后被分到河南鹤壁市山城区某公司上班。单位并未给朱先生签订相关劳务合同。此后十余年,朱先生始终只有数百元的工资。2010年1月至9月,朱先生平均实发工资544元。而同期,朱先生同单位正式工的工资则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
面对高昂的物价,朱先生的工资几乎无法养家糊口。朱先生认为,工作期间,单位不按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合理工资待遇,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向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2012年10月,他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支付其同工同酬等诉求。
2012年10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单位支付朱先生同工同酬工资差额30余万,并为朱先生补缴养老保险金近6万元。
朱先生所在单位接到裁决后,遂将朱先生及其下属第三方公司起诉到法院。单位认为,2000年7月,朱与下属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4年10月,朱由下属第三方公司内部派遣到原告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故朱与原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朱先生的单位为朱先生补发2000年7月22日至2010年10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0551元;并为朱先生补发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二倍工资差额111441元。驳回原被告其它诉求。
劳务派遣普遍存在于“好单位” 在全国各地,像朱先生这样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入用人单位成为“临时工”,未能获得合理报酬的劳动者不在少数。
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其中,国企中雇有大量劳务派遣人员。越是公众眼中的“好单位”,越是要讲编制的“铁饭碗”,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待遇差别越大。
新法进一步明确“同工同酬”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同工同酬”,并没有落实到实际的工资分配中。早在1995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的《劳动法》提出,“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相关细则和处理办法并未出台,不易于具体执行。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不仅提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还提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意味着,即使是被派遣劳动者,其在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奖等方面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应与用工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相同。
此外,新法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前的规定则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从“一般”变为“只能”,约束力大大增强。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有什么样的原因,都必须遵守,没有例外。这将有力地遏止滥用劳务派遣现象。过去一些用工单位在核心岗位上用劳务派遣性质的“临时工”、一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状况将得到纠正,部分派遣工从此有望转成正式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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