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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争议律师解读劳动法
发布日期:2013-07-01    作者:霍永辉律师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1 209号]的规定,考虑到方便职工的原则,对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工资关系所在地也就是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职工当事人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知在异地的企业到受理地参加仲裁活动,被通知的异地企业可以派人参加,也可以委托职工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如果职工工作地与其工资关系所在地也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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