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现,依法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012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并付清了房款,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现,自原被告签字确认成立生效。
二、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本案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显然,卖房人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转移房屋所有权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有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那么作为被告就应当协助原告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房产变动登记手续。可是,经过原告多次催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被告不同意配合过户。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