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词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李鹰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通过法庭审理,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认定本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原告的起诉,本代理人分析,本案应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认定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
1、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于1988年原被告在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 1月22日原被告在四川省大竹县xx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90年3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某。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为了与原告结婚,以在胜利厂上班为由骗取原告的信任,加上原被告夫妻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而打架,由此双方产生矛盾,1991年原告便外出打工,不久后被告也外出打工,从此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便开始过着夫妻分居的生活至今已有22年,被告后来与另一名女子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中途还将那名女子带回被告家中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根本无合好的可能。
2、这些事实均已充分证明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夫妻感情并无好转,确无和好可能,也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