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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治疗需要转院 单位未同意也应支付费用
发布日期:2013-06-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员工因治疗需要转院 单位未同意也应支付费用




  杨某的母亲在某公司工作,后被医院确诊为淋巴癌晚期,因该医院床位紧张,其母亲入住了外地一家肿瘤医院,不久去世。杨某认为母亲生前所在单位应报销医疗费,可单位认为其母亲未经相关负责人同意而擅自转院,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不应由单位负责。杨某遂咨询,对方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表示,为了方便职工异地医疗,《社会保险法》第29条对异地就医医疗费法律问题作了原则规定。本案中,杨某母亲患重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提供相应的治疗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他母亲才选择另一家医院,其行为并不违反有关转院的规定。该单位提出杨某母亲的转院行为未经过单位的同意,属于擅自转院的说法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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