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私了不能认定为工伤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没有报警而是与对方私了了事,后来其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经审查后依法驳回了其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2条的规定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私了后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