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员工给经济补偿吗?
试用期辞退员工给经济补偿吗?
2012年8月6日,孙某应聘到一家营销公司工作,任客户服务部高级策划师,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8月7日,孙某请假到医院看病,被诊断为眩晕综合症。此后的三个月,孙某间断请病假11天。同年10月26日,单位出具《试用期满通知书》告知孙某于10月31日前办妥移交手续离职。
孙某随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分别领取了8、9、10三个月的工资。接下来,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费以及补发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孙某到营销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单方面辞退孙某,依法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同时,单位应该为孙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