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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棍花四万元钱买“老婆”被法院判刑半年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张强,已到了成家立业的年龄,但因长相有问题,一直没有找到对象,后来听说可以花钱买老婆,便多方打听,花四万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一个云南的女孩儿。2012年11月26日,河南商水县人民法院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张强因身体有残疾,二十六岁了,一直没有找到对象,这在农村已属“光棍”了。有一次,其偶尔听别人说可以买老婆,便多方打听,终于从一个叫王建设的人口中得知,有一个叫马龙的人可以帮其买一个云南的妇女。2012年元月份的一天,张强便按照王建设提供的地址找到了马龙,让其帮忙找个老婆,好处费是四万元。马龙便给远在云南省普洱市的西盟佤族自治县的尼利瓦(少数民族,另案处理)打电话联系。不久,尼利瓦便带着被害人梁英美从云南来到马龙家中。期间,马龙对梁英美进行了殴打、恐吓等行为。2012年1月11日,马龙给张强打电话,让其带着钱来领人。张强接到电话后,带四万元钱来到马龙家中,将钱交给了马龙后,见到了被害人梁英美。随后,张强便将梁英美领回家中,当晚便与梁英美以夫妻名义同居。梁英美受到威胁与恐吓,不敢反抗,2012年4月13日,商水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被害人梁英美解救了出来。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告人张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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