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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电梯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擅自出租广告位欠妥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单元电梯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擅自出租广告位欠妥



  迎泽区城南街道某小区的业主田某等人发现其居住的单元电梯里出现了不少商业广告。他们觉得这些广告有些蹊跷,就去物业公司要求予以清理。物业答复:物业与商家签订了协议,这些电梯内的广告是物业公司许可的。田某等认为,物业公司无权与商家签订协议,在电梯内刊登广告;物业表示,由于该小区没有业委会,所以物业对电梯的广告位有管理权。而田某等人要求物业公布广告收益的收支情况也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田某等人认为物业公司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就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律师了解情况后,对物业和田某等人进行了调解。工作人员指出,第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公司)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虽然商家征得了物业的同意,但物业未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同意,所以物业公司与商家签订协议的做法属越权行为。尽管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单元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擅自将电梯广告位出租的做法欠妥。第二,广告收益不应由物业公司擅自支配,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所以田某等人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广告收益的主张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经调解,物业承诺,如实公布广告收益收支情况,纠纷就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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