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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可否购买?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孙新律师
首先,我们应该对拆迁安置房屋做个简单的了解。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则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其次,购买拆迁安置房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买家往往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等。若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
若您购买了未取得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屋,就涉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但本律师认为,第一,对尚未发证的房屋有上述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之间就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时,便可以证明该房屋属于来源明确、权属清楚的房屋,若出卖方主张合同无效则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二,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法律规定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形。且为保护交易安全,理应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新的安置房还没建好,买卖双方的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于出卖方权利的转让,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实际上是债权中的一种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根据拆迁安置法规,也没有对此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编辑自《阳光下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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