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待遇
根据2007年8月6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河南省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符合职工遗属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例如没有子女的老人、残疾儿,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此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退休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也能享受各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