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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八
发布日期:2013-06-15    作者:王怀臣律师
 被告人王辉、徐红德、于洪权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制售假冒进口抗肿瘤药按重罪被判刑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辉,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伟达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红德,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于洪权,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张晓峰,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伟达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2004年5月,被告人王辉与其妻任静注册成立了陕西新世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辉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医药产品等的技术开发、咨询以及医疗器械的销售等。2007年9月,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伟达药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公司自成立起未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资质。2009年4月,王辉通过互联网与在北京专门经营假冒进口品牌抗肿瘤类药品的被告人徐红德取得联系,在明知徐红德没有从事药品经营资质,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且所提供进口抗肿瘤药品来源不清的情况下,向徐红德购买进口抗肿瘤类药品。徐红德将自制及部分来源不明的进口品牌抗肿瘤类药品销售给王辉。2009年4月17日至2011年1月26日,王辉通过银行卡转账向徐红德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907660元。2009年9月,王辉通过被告人于洪权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与其取得联系,从于洪权处购买没有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品牌抗肿瘤药品。2009年9月14日至2010年1月20日,王辉通过银行卡转账向于洪权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80440元。王辉通过伟达公司网站宣传,假冒恒宇公司抗肿瘤药销售中心的名义对外销售抗肿瘤药品。被告人张晓峰明知伟达公司没有销售药品的资质,其亦非恒宇公司的工作人员,仍帮助王辉提取和安排发送药品。从伟达公司库房现场查获的进口品牌抗肿瘤药品经检验均被认定为假药。
  (二)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王辉、徐红德、于洪权、张晓峰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置患者生命、健康于不顾,生产、销售假冒的进口抗肿瘤药品,其中,被告人王辉销售假药,金额达238.8万元,被告人张晓峰帮助王辉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徐红德、于洪权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其中徐红德销售假药金额达190.76万元,于洪权销售假药金额达48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各被告人所售药品均为抗肿瘤药品,主要以癌症患者为使用对象,大多数药品为注射剂药品、处方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情节恶劣。被告人王辉、张新峰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徐红德、于洪权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张晓峰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徐红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于洪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晓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查扣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对本案各被告人的裁定已于2011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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