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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转载)
发布日期:2013-06-14    作者:王怀臣律师
因疏于安全技术交底 致工人吸入沼气溺亡
南通一项目经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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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011年12月26日,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污水收集系统干管工程一处工地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一名施工人员进入窨井后,吸入高浓度硫化氢和甲烷气体后窒息溺水死亡,另一名施救人员亦因同样原因遇难。6月3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12·26”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项目经理顾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系南通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工程二级建造师资质。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顾某组织对公司所承建的如皋市搬经镇污水收集系统干管工程管道中未拆除的挡水墙进行拆除时,以每堵墙150元的价格,雇用不具有密封工作作业资质的临时人员许某进行施工。被告人顾某明知在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但在许某表示不需要安全防护用具的情况下,仅给其配备了一条雨裤,且未能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过程中,许某遭遇窨井内突然涌进污水带进的沼气,致使其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和甲烷气体后窒息溺水死亡。这时,站在地面观望的孙某见状赶忙跳进窨井进行施救,结果也同样因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和甲烷气体后窒息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搬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顾某与两名死者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并履行了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组织他人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鉴于被告人顾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顾建兵 吕祝华)

■法官提醒■

安全技术交底不能流于形式

顾建兵 张蓉蓉

安全技术交底,是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的有关施工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施工前由工作负责人对参加施工生产的施工人员针对某项施工过程或工作岗位可预见的不安全因素和危险源,以预防事故为重点,保证人身安全为目的,对施工中所采取的施工方法、防护措施和必须执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等提出的具体要求,并形成文字记录。

“安全技术交底是用血和泪的教训写成的,是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宝’,但在实际施工生产作业中,有的交底内容没有针对性,有的交底对危险点分析不够明晰、全面,导致施工人员对危险点、安全措施不清晰,有的交底安全防护措施有所遗漏等,使得安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据该案承办法官卢建辉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顾某作为具有市政工程建造师资质的项目经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雇用不具有密封工作作业资质的临时人员进行施工,且未进行任何安全技术交底,致使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安全生产是人民幸福和谐的保障,责任重于泰山!”卢建辉法官提醒,各个工程的项目部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将之纵向延伸到班组和每一个操作人员,同时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每个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时刻给自己多一份自律和警醒,自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真正使安全技术交底落到实处,不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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