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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要签书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110网律师
 核心提示: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能够寻找到一份理想的职业成为就业者的理想。但在试用期间,有些人只能领到微薄的薪水,勉强维持生活,或是为了就业忍气吞声,未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仅仅口头约定试用期,致使权利受到侵害,殊不知,试用期也有权利保障。劳动者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擦亮眼睛认真对待,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谨防用人单位“廉价试用”。
  案件回放:
  原告陈某于2009年9月至12月在被告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15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随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加班费及试用期间工资发放等问题,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公司不予理睬,陈某向芗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陈某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物业公司偿付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合计1万多元。
  笔者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可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未及时订立书面合同的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未订立书面合同,则所约定的试用期也就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虽然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应该得到报酬。
  同时,对于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针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约定,我国法律允许劳务双方自行约定,但是法律也在试用期工资标准上作了些限制。例如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防止“廉价试用”除了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还从试用期的时间上进行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规定,更需要劳动者自己站出来,主动保护自身权益。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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