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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同住关系恶化 法院判决儿子搬离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程学歌律师
原告郑某诉称,20076月,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系母子关系。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刘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分割财产时考虑到被告已满18周岁,又是男生,原告少分了房产,但被告在佳竹北苑271号别墅居住至今。在此期间,被告经常将钥匙交给刘某某,致使原告不敢回家。2012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将门锁全部更换,有家不能回。现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特为被告租赁了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但被告仍挤占原告房屋,迟迟不肯迁出。故请求判令被告即日从别墅搬离。

被告刘某辩称:房屋由父母建好后,被告自幼就住在其中,至今并无其他住所,被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被告之所以换锁,是因为原告准备出售该房产,并带多人来看房,而被告正面临结婚希望原告不要轻易卖房。原告所提诉讼有违社会道德,有悖公序良俗,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1962年出生)、刘某某于1984年4月登记结婚,于1989年生一子被告刘某1989年出生)。2007年6月,郑某与刘某某协议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别墅归郑某。该房产系郑某刘某某所建造,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迄,土地使用权证由郑某持有,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刘某某。刘某在该房屋建好后一直在其中居住生活,因其在父母离婚后,未经郑某许可,将钥匙交给刘某某,并擅自在房屋内进行装修准备结婚,引起郑某不满,双方在起诉前曾发生冲突,郑某被殴打致伤。郑某现在外租房居住,其为安置被告已另外租赁了房屋;刘某某有数套房屋可供居住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合法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对该房屋并不享有任何物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迁让。被告业已成年,原告对其不必再负抚养义务,原告要求其迁让,与公序良俗无关。被告解决生活问题,应以自食其力为根本,其父母的帮助只能是情份;且原告也采取了临时措施为被告安排居住问题,而被告之父拥有数套房屋,安置被告也非难事。现被告竟意欲反客为主,长期占有原告唯一住所,于法及情理均不相容。

原告的财产权不因当事人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不受保护。被告受养育之恩,本应遵守孝道,尊重原告的人身、财产权利,由于被告的不理智行为,致使母子反目,被告自身难辞其咎,理应深刻反省。诉讼中,因被告始终未能获得原告谅解,原告要求被告迁让心意已决,致调解难以为继。鉴于双方间矛盾短期内无法化解,被告继续留在案涉房屋内,容易滋生事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搬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刘某三十日内搬出原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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