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接受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诉周能慧劳动争议一案代理人,被告周能慧于2012年4月20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王志栋与原告确认劳动关系,2012年6月4日该仲裁委作出金劳仲裁第(2012)1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与王志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原告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找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朱军律师在仔细分析完整个案卷材料后,随即向法院起诉,2012年12月3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支持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志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在2012年6月4日金水区劳动仲裁委作出金劳仲裁第(2012)1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与王志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案件变的比较被动和棘手,但朱军律师仔细分析案件后发现:案件虽然被动但在证据上还是有突破口的,被告提供的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都是一些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2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支持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志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朱军律师沉稳睿智的执业风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