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利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时间的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是:1992年原籍辽宁的林先生(化名)与户籍为山西的魏女士(化名)在浙江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来到北京发展,并于2006年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一套。后林先生的户籍也迁到了该处,而魏女士的户籍依然在山西老家,但二人从未在该处居住,而是将其出租给他人。后从2011年2月起,二人感情出现问题并开始分居,魏女士先回到了山西老家随父母生活。2011年10月,林先生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在起诉书中将被告魏女士住址写明是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朝阳区的那套商品房。
在接受魏女士的离婚诉讼委托时,魏女士的一个主要要求就是拖延时间,并迫使林先生到魏女士原籍山西去打这场离婚官司。为了达成魏女士的心愿,仔细研究了这起离婚案件的资料。发现原告林先生的代理律师在书写起诉书时没有就法院的管辖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没有在没有掌握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冒然将被告魏女士的住址写成北京市朝阳区。而有充分把握拿到魏女士从2011年2月就已不在北京居住的证据。于是魏女士让山西老家所居住地方的物业及居委会出具了居住证明,主要内容为:魏女士从2011年3月起在山西某市某小区居住至今。
第一次开庭时,便拿出了该居住证明,并正式向朝阳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主张该离婚案件应由山西某市法院管辖。对方看到后当然坚决反对,并指责我方是在故意拖延诉讼时间。当然,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问题确实如对方所说,但我方并不违法,只不过我方利用了法律赋予我方的权利,法院也无权干涉。由于我方提交的证据确实且充分,最终法院裁定将该案件移送到魏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山西省某市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