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使电子邮件内容成为合法有效的
案情大致是:张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由刘女士管理,故张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并不了解。只是在二人分居期间为了离婚谈判往来的电子邮件中刘女士提到二人共有存款45万元,但在正式开庭审理这起离婚案件时,刘女士又矢口否认有存款。作为张先生的代理婚姻律师,本人在法庭上出示了二人的往来电子邮件,而被告刘女士则索性连电子邮箱也一概否认是自己的,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律师找到张先生谈话,帮助其回忆有哪些线索可以证明电子邮箱是刘女士的。经过一番提示,张先生终于想起去年二人曾结伴去马尔代夫旅游,而刘女士作为代表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曾亲笔写下这个电子邮箱作为联系方式之一。而该合同一直放在张先生办公室的抽屉里。二次庭审时,本律师向法庭出示了这份刘女士亲笔填写的旅游合同,上面所填写的电子邮箱与二人往来邮件的邮箱地址完全一致。见此,刘女士当即没了底气,在法官的提醒、建议下只得承认了前述存款的事实。最终,张先生如愿得到了离婚判决并分得了自己应得的那份存款。
在离婚诉讼起诉过程中要充分挖掘一切有利证据,并想方设法使这些证据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而有时一个不起眼的小证据也能起到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