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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案件中被告无权、也没必要提出反诉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孙新律师
案件;男方丁某(化名)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邢某(化名)婚姻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并依法分割财产。但庭审中被告的律师却有失水准地突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反诉状,要求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5万元。
  众所周知,反诉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规定,即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旨在对抗、吞并或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且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因本诉的消灭(主要是原告撤诉)而消灭,法院依然要对被告提出的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那么结合离婚案件的特点来看:1、婚姻案件主要是涉及人与人身份关系的诉讼,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故根据《婚姻法》的理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仅审理原告在起诉书中所提及的诉讼请求,而要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方面全面进行审理,并结合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过错而做出全面的判决。由此也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做法决定了无论被告是否提出反诉,都不能达到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2、离婚案件中,原告最基本诉讼主张的是离婚,而被告如果反诉要求赔偿,并不能抵消原告这一基本主张;3、假设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撤诉,那么被告的涉及赔偿的反诉当然不能继续审理。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34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所以,如果原告撤回离婚诉讼,法院继续审理被告的赔偿反诉将直接违反该规定,造成法律逻辑的冲突。
  由上述理论可知,在诉讼离婚案件中,被告是不能提出反诉的,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检验一名律师是否专业的试金石。本案中,法官看到被告律师提交的反诉申请后当即退回,并告知其要好好学习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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