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妻子擅自流产,男方能否以此为理由离婚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很多夫妻结婚多年未生育小孩,部分原因是因为女方不愿意生小孩,为了事业、为了身材或者为了自由。如果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了,在未告知男方的情况下,自行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一般来说,女方的这种做法确认让普通大众难以接受,特别是希望养育小孩的家庭。但是女性有选择生育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因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而请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此种情况下,男方应当就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与女方深入沟通,力求通过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女方坚持不生育而男方又不能接受,导致婚姻关系无法存续的,可以协议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的,男方可以以该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