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但是,自妻子李某参加同学会后,一切都发生了变化。在同学会上,李某遇见了大学情人张某,并在酒后与其发生了关系,也正是这次冲动为婚姻埋下了祸根。几个月后,妻子李某渐渐隆起的腹部再也无法掩盖偷情的事实。王某知情后痛苦万分,最终向法院起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损害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正在怀孕,法院不能受理王某的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案件,如果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女方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男方请求损害赔偿合情合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案件,如果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其一,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可知,一般来说,女方怀孕,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受理男方的起诉。本案比较特殊,女方李某所怀胎儿与男方王某无关,若不受理该案,对王某是极大的不公平,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受理。
其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有不同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知,“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双方离婚是由女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过错导致的,无过错的男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偷情行为,并非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偷情不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王某无权要求李某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案件,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王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刘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