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代同事加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代英与王琪系同一服装厂的员工,均是做服装的压衬流程,按厂规,代英白天上班,王琪晚上上班,每月放假二天,与2012年3月30日,按厂规,当天员工放假,但由于为了赶货,当天晚班员工全体加班,正好当天王琪有事,遂打电话要求代英帮忙加班。代英在加班过程中,由于压衬的机器磨损严重,突然操作失灵,而且反应慢,导致代英右手拇指被机器压断。工厂也未帮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事宜。事后共花费医疗费用2.3万余元,经伤残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分歧】
对代同事加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代英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她当天在工厂加班的工作并不是自己本人的工作,而是工厂安排给王琪的加班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能认为代英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代英的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因为代英确实是在工厂放假加班期间干活受到事故伤害。而且代英在工厂代王琪加晚班的行为,工厂的管理人员也未加制止,实际上是一种默许,职工在工作期间代人加班并未被法律所禁止,且代英的行为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首先,所谓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事故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代英因加班而受伤的情形与该条的规定相吻合。一方面,代英属“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工作时间包括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代英是系应之王琪的要求代其加班,而王琪之所以要加班,是应工厂的要求而加班,也就意味着该时段内仍是工厂“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另一方面,代英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即代英受伤的地点为工作车间,具体位置为压衬的机床。再一方面,代英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虽然代英属未经过工厂管理人员同意而代王琪加班,但代英也是该工厂的员工之一,属与王琪做同一工种,这并不排除代英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排除代英具备相关操作技能和技术熟练程度,不排除代英是在熟悉的工作环境中重复日常工作,也不能因此否定代英是为了通过履行工作职责来保证在王琪缺席的情况下生产能够照常进行,且最终是为了工厂的利益,更何况事故的发生并非由于代英操作不当所致,而是因为压衬机器零件磨损严重,突然操作失灵,也就是说,该意外即使王琪在场也同样会发生,只不过碰巧被代班的代英所碰上。据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虽然代英是在放假时间自愿代王琪加班的,但是代英加班从事的是工厂规定的劳动内容,并且代英代替王琪加班的情况工厂管理人员也知悉,也未加以制止,代英的工作成果也属于公司享用,代英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认定代英受伤是工伤。
其次,工厂应当赔偿代英的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