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离职路上受伤能否算工伤
离职路上受伤能否算工伤
【案情】
张红是剑麻厂的员工,在试用期间张红感觉这个工作要求太高自己难以胜任,因而萌生了辞职的念头,故向剑麻厂提出辞职要求,剑麻厂同意了张红的要求,但因人事主管不在,剑麻厂的领导与张红另定了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2012年3月4日下午三时,张红依约定时间到剑麻厂办理离职手续,没想到张红在回家路上却意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花了不少医药费,还落得个十级伤残。张红认为自己本不用去上班了,就是为了办手续去剑麻厂才受伤的,应属于“因工受伤”的情形,因此向剑麻厂要求为自己申请工伤,但张红的要求被拒绝了。2012年8月10日,张红只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未被受理。无奈之下,张红将剑麻厂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按一般的理解,劳动者与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劳动者不再提供相应的劳动,单位也不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是在办理完手续的一刻,而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本案中,张红在2012年3月4日下午就与剑麻厂办完离职手续,但张红与剑麻厂的劳动关系要到当天的24时才算彻底终止,张红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刚好在这个时间段内,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剑麻厂应该承担责任。(林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