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二级工伤赔偿案例
年近花甲的四川农民工韩某于2011年4月来到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位于曲江某工地担任架子工长。但该劳务公司并未与韩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韩某办理工伤保险。2011年11月某日上班时,韩某在拆除脚手架时不慎摔倒受伤,伤情非常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双肺挫裂伤、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脊髓损伤(截瘫)、脑外伤、胸椎多发横突骨折(T7-9)、左手大鱼际肌部分断裂等。2012年6月,韩某经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0月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二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后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上百万元。劳务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同意一次性落实工伤待遇,但对韩某提出的待遇标准及数额持有异议,只同意一次性支付不足30万元。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韩某主张与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无据可依,不予采纳。裁决内容中驳回了韩某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就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等裁决按月支付。这让韩某一家人始料不及。无奈之下,韩某两个女儿来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韩某家人告诉余律师,韩某从受伤到出院,住院治疗322天,目前在某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性治疗,前后多次手术,花费医疗费八十余万元,全部由劳务公司承担,但之后的工伤待遇双方有很大争议,多次协商未果,经过劳动仲裁,韩某家人很难接受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内容。
余伟安律师告诉韩某家人,《工伤保险条例》针对一至四级伤残情形,其应享受的伤残津贴及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方式都是按月支付,并没有一次性支付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只是各地方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做出了一些突破性规定,比如陕西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在陕西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经本人申请,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计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按月支付,还是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的一次性支付,其适用的前提都是工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截至目前国家及陕西省并没有针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明确规定。所以,劳动仲裁机构针对韩某类似案例一般都会考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裁决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而不是裁决一次性支付。而且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时固定的数额,早已落后于当前经济水平。且与新修改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格格不入,不适宜采用。如果对韩某案件套用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韩某应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只有九万元。这样计算下来,二级伤残总待遇还不如五级伤残的多。综合以上分析,在当前陕西省地方还未针对一至四级伤残出台新的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时,劳动仲裁委做这样的裁决也不能算有错。
韩某家人虽然明白了法律的具体规定,但却不能理解这种规定的公正。毕竟,韩某家远在四川农村,按月领取有关待遇确有不便,成本很高。而且一个民营的劳务公司是否长期有经济经济能力支付待遇对于韩某家人也是一个巨大的风险。理论与现实的尴尬在这个领域体现得淋漓尽致。韩某家人面对难题,纷纷感慨“一次性解决咋就这么难啊?”
余律师了解到韩某家人想要一次性解决的迫切愿望后,表示愿意提供最大的帮助,及时代理韩某就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起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并力求通过法院这个平台,通过诉讼过程的较量达成和解。诉讼过程中,余律师帮助韩某申请了很多农民工容易忽视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及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配置助动式截瘫步行器,并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12月。如此一来,韩某可以争取的工伤待遇就又多了一些,为之后的谈判赢得了更大的砝码。之后在余伟安律师的努力下,通过多次谈判,双方最终于2013年5月某日达成和解协议,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韩某工伤待遇70余万元,韩某工伤事宜双方再无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后随即通过雁塔区人民法院确认,并于签收调解书当日付清相关款项。在当前农民工维权艰难的形势下,能够一次性获得70余万元的工伤待遇解决这个难题,韩某家人表示比较满意,此案件也为破解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困局做了有益的尝试。
[案例来源: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余伟安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