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盗伐林木解贫穷 哥哥领刑六月罚五千
1月16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林志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林志生因家中经济较为困难,便和其弟林志强(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去盗木卖。2012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志生伙同林志强窜到浦北县寨圩镇朋山村委大塘村凉水麓,盗伐了权属为朋山村委大塘一队集体所有的松树8株。2012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林志生请车将所盗伐的木材拉去卖的途中,被大塘一队的村民拦下。经浦北县林业局鉴定,被盗林木蓄积为2.25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志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志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