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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诉西安XXX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马XX诉西安XXX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案情介绍:
原告马XX在被告营业场所购物,场所内进行装修,但没有相应的警示标志及防护围栏,导致其绊倒。右膝部骨折,无法活动。被告辩称商场内装修是承包给装修公司,其没有责任。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其证据材料进行了整理并到现场进行勘察之后提起诉讼,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维护了马XXX的合法权益,获赔十五万元有余。

案情分析:
XXX商场做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马XXX进该商场消费时,XXX商场未在临时装修地点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系被告过错,导致原告马XXX摔伤现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应予准许。
被告辩称其装修承包给装修公司之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为侵权之诉。其与装修公司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
故其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十五万元有余。

胜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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