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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能否请求确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
发布日期:2013-06-04    作者:110网律师
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要求撤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曾在2003年6月13日印发的沪高法[2003]216号《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以下简称原执法意见(一)〉第二条 第2项规定:“对于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受理”。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无效或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因此,上市公司股东有权依照该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执法意见(一)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不相符合,故不再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二、股东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的问题(1)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的,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原告不予变更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对于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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