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的。
(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如果起诉,其诉讼请求不再被法院保护。
二、不受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
(一)《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务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一)法律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因下列事由中断:
1、 提起诉讼;
2、 权利人提出要求,
3、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比如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权利人出具了还款计划,诉讼时效从新的还款计划确定的最后还款日期起重新起算二年。
(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中止事由不能由当事人自己制造。)
三、如何防止诉讼时效过期
1、发现自己的权利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有偿还能力,应立即起诉(有仲裁协议的应申请仲裁)。
2、如因种种原因不想立即起诉,则应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具体做法有:
(1)与义务人订立新的履行义务协议(或制作相关的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2)由义务人出具新的履行义务计划;
(3)保留义务人发来的承诺履行义务的信函、传真等;
(4)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义务人履行部分义务的,保留有关证据 (义务人的行为实际上表明其同意履行义务,因此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
(5)向义务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并要求其签收;
(6) 如义务人拒绝签收催款函,则向其发特快专递信件、电报、挂号信等,并保留相关证据(应表明提出要求的内容);
(7)向义务人发出律师函,并保存好邮寄凭证和律师函内容的复印件;
(8)由公证部门证明催款的事实;
(9)如义务人就其义务问题发来信函、传真等,即使无答应履行义务内容,但如其内容中能表明权利人主张权利内容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如:权利人向义务人发传真要求对方偿还债务――向外发送的传真因为容易伪造一般不能作为证据,对方回传真称“贵司X月X日发来之传真收悉,我方对贵司所述的债务存在异议,因此不同意给付。对方回复的传真即能表明权利人曾主张权利。
四、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尽快争取以下方式弥补:
1、由义务人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对义务重新进行确认;
2、达成履行义务的新协议。 此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义务人对诉讼时效制度是否了解,如其不了解,则可能做到,如其了解诉讼时效制度且不愿履行义务,则很可能做不到;
3、仅仅要求对方承诺尽快还款,而没有要求对方承诺具体哪天之前还款,这样既减轻了对方压力又降低了对方的警惕性,实践中效果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