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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保险理赔律师-新保险法简介-吴律师-13348814938
发布日期:2013-06-04    作者:110网律师
成都保险理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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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369898565

成都保险理赔律师吴锦熤律师,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四川蜀都公证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外部投资融资等业务相关法律事务具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成都保险理赔律师吴锦熤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处理过劳动纠纷、对外债权债务、贷款担保等各种类型的企业法律纠纷,先后为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四川省原子能研究所、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信用卡中心、嘉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圣戈班(广汉)陶粒有限公司、四川金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迅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天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心连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房地传媒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了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服务。
吴锦熤律师擅长 保险理赔 离婚-工伤-继承-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建筑工程-借贷纠纷 工程建筑、金融担保、公司业务、劳动纠纷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务实的态度,追求卓越的工作精神,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工作成果。 


新保险法简介:
  20092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10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修改:
  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
  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
  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
  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
  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
  
  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成都保险理赔律师-新保险法简介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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