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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对鉴定人的成功发问纪实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孙中伟律师
一起对鉴定人的成功发问纪实
一、案情背景
我的当事人刘宇航(化名),某工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后分配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刚不到二年,其新婚妻子在当地某市的电视台工作,两人感情特别好,双方的家人、朋友及同事均证明两人都没有任何婚外情、双方没有任何矛盾。2011年的情人节晚,刘宇航在家中突然用非常残忍的手段将其刚入睡的新婚妻子杀害,然后刘宇航没有换掉衣服,穿着杀妻时带血的衣服很冷静地又到了当地最好的一家国际酒店,找了一位小姐“包夜”,在第二天早上10点多钟,刘宇航又实然将小姐在宾馆房间杀害。然后刘宇航又回到公司食堂吃饭,饭后到办公室上网“斗地主”,过些时间,刘宇航告诉同事他把他妻子杀了,请同事打电话报警,然后等警方到公司将刘宇航带走,刘宇航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接受委托
孙中伟律师接受委托,作为刘宇航二审的辩护律师。
案发后,刘宇航及其妻子双方的家人、双方的同事及朋友者非常震惊和难以置信,所有人都证明他们夫妻双方感情非常好、没发现他们双方之间有过什么矛盾、也没有发现他们双方谁有什么外遇或第三者。侦查机关在多次的审讯过程中也反复讯问刘宇航杀人的动机、讯问他们夫妻之间是否有过矛盾或是否外遇,但是,连死者刘宇航妻子的家人都认为他们之间感情特别好、没有过什么矛盾。刘宇航与小姐也没有什么仇、他为什么又要杀害她呢?
刘宇航以非常残忍的手段危害了二人,虽然他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但一审法院也认为不足免除其死刑。要想为刘宇航寻找到“生路”,也许唯一只有通过他的精神状况上面寻找突破口了,但是在案的对他的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意见表明他精神没有问题,如何推翻在案的鉴定意见、使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成为了摆在孙中伟律师面前的难题。

三、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三管齐下”
要想让刘宇航有机会得以死刑改判活下来,我深知二审特别关键和重要,要穷尽一切手段和办法、对生命的敬畏让我对每起案件者不敢有丝毫的怠慢。在向二审法院同时提出了以下三个申请:

1、申请重新鉴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如果能够成功启动程序、在重新鉴定程序中能鉴定出刘宇航精神有问题,那当然是最好的上上策的方案了。我在重新鉴定申请书中列举了刘宇航在作案过程中以及作案之前其行为多处不合常理的地方,以证明其有精神病的可能性。虽然重新鉴定的申请最终没有得到合议庭的审批同意,但是起到了动摇了法官内心确信的自由心证的效果,让法官感觉刘宇航的精神确实可能有问题,为后来法院同意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做好了准备。所以、虽然重新鉴定的申请最后没有得到法院的审批、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用,对后面的法院同意通知鉴定人出庭取到了很好的作用。

2、提出如果不同意重新鉴定、将要求法院让鉴定人出庭、同时我方将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质证
在现在的司法现状下,我知道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可能性不会很大,因此我做好了另一手准备,告诉法院,如果法院不同意对刘宇航重新鉴定、那么我们一定要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按受质证,同时我方将申请专家证人出庭。最后在法院开庭前一周,法院通知我鉴定人将出庭,我也可以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但是由于专家证人提出的费用当事人的家属不能接受。这就只有我自己亲自上阵,由我这个“外行”对出庭的精神病鉴定专家进行发问持证了。

四、开庭前的准备
在接下来的开庭前的一周内,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我还在宾馆加班到深夜一点多钟,我对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知识进行了“恶补”,在高强度的强化学习下我都快成“精神病人”了,同时我觉得我都快成半个精神病鉴定专家了,最后的庭审效果证明、所有的付出都是会有回报的!我所掌握的精神病鉴定的专业知识、对鉴定人的发问技术让鉴定人、合议庭法官及公诉人们都感到惊奇,以至于庭后法官和公诉人都问这这位来自北京的律师是不是学医学专业出生的律师。

五、对鉴定人的发问
审判长让法警带鉴定人出庭后,鉴定人非常傲慢地走进法庭坐到“鉴定人席”的椅子上,跷了一个二郎腿,显得非常地不把法庭上的所有人放在眼里,一副目中无人的样子,他心里一定在想,我是这里唯一的精神病鉴定专家、我看你们如何对我发问?我看你们能挑出我所做的鉴定意见里面有什么问题?
审判长首先问:“你从事医学多少年?从事精神病鉴定多少年?做过多少例精神病鉴定?”法官是想能过这样发问来了解鉴定人是否具备从事相关鉴定的知识和经验。
鉴定人非法得意地回答到:“我从事医学30多年了、做精神病鉴定工作也有快20年,我做过的精神病鉴定已有1000件以上”
审判长首先简单地对鉴定人进行些程序些的发问后,就把发问权交到了申请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的我手上了。
1、我首先要发问证明一审法院委托补充鉴定后、鉴定机构作出的补充说明并不是补充鉴定
一审过程中,法院于20119月给原司法鉴定机构发了一份《关于要求对刘宇航故意杀人案进行补充鉴定的意见》的函,同时提交了多份刘宇航之前的多份病历等6份材料,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但是鉴定机构于201111月份给法院回了份《关于对刘宇航故意杀人案提供的相关疾病材料的补充说明》,最后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名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最后有司法鉴定所盖的章,我认真注意看了是鉴定机构的公章而不是鉴定专用章,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个人认为一审过程中法院及鉴定机构是把这个当为补充鉴定了。所以我还提前特意准备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对补充鉴定文书的相关规定,如果鉴定人认为那个补充说明就是补充鉴定的话我就准备援引反驳他了。

我首先拿了那份补充说明问鉴定人:“一审法院委托你们补充鉴定之后,你们所出具的这份补充说明就是补充鉴定吗?”
鉴定人答:“这不是补充鉴定,只是一份说明,我们认为没有补充鉴定的必要,所以就只做了一个说明。”
鉴定人的回答比我想象中让我满意,我是未战而胜。因此我特别请合议庭注意:鉴定人已经明确说了本案中的这份《补充说明》并不是补充鉴定的意见。因此,一审法院委托补充鉴定之后,时至今日补充鉴定依然没有做出,法院不应判决定案,而应当等补充鉴定有结果之后再定案。
一审法院作出补充鉴定的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之后,鉴定机构应当进行补充鉴定、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不能自己认为没有补充鉴定必要就不进行补充鉴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补充鉴定应当是法院决定而不应由鉴定机构作出。因此,我认为,在补充鉴定尚未做之前一审法院就判决是错误的。
另外,这份补充说明是一审开庭之后法院才委托的补充鉴定、鉴定机构才作出的,这份补充说明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程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二审法院也认定不能把这份补充说明作审法院定案的依据。因此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在法院决定补充鉴定、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之后,在补充鉴定意见并没有做出之前,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我要发问证明鉴定的程序、方法、鉴定过程不当,要证明鉴定人不具有从事鉴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为我之前了解到,对刘宇航的鉴定过程特别简单草率,鉴定人到了看守所简单地问了刘宇航不到10分钟就走了,并且鉴定时的笔录上也没有鉴定人的签字等。
我问鉴定人:“你们对刘宇航鉴定采用了哪些方法?你们是如何鉴定的?”
鉴定人答到:“我们主要就是靠目测,到看守所看了下他。”
为了进一步确认和揭露鉴定人没有采用别的鉴定方法,我问鉴定人:
“你们采用了什么检测仪器、设备对刘宇航进行检测鉴定了吗?”
鉴定人答到:“我们没有使用什么仪器检测,我们一般就是凭经验目测。”
可能法官也觉得没有用任何仪器设备就凭目测就简单地将鉴定意见作出了,想到有些不可思议,法院也重复问鉴定人:
“你们确实没借助过仪器设备对刘宇航检查过吗?
“是的。”鉴定人答到。
以上的发问主要是想证明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特别简单,不符合基本的行业规范和标准。接下来的发问我是要证明鉴定人不具有从事鉴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在前些天学习到司法精神病至少要通过以下主要方法:(1)精神检查;(2)躯体检查(即身体检查);3、心理测验;(4)神经系统检查。
然后我问鉴定人:“你所知道的在我国现阶段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有哪些主要方法吗?”
鉴定人支支吾吾地答不上来,说到:“主要就是凭经验目测和体验等”,然后我就直接针对以上的主要鉴定方法逐条发问:
“你们对刘宇航进行过精神检查吗?
“我们没有对他进行过精神查查,我们就是看守所里看了看,感觉他精神是正常的。”
然后我对审判长说到,精神检查是进行精神病鉴定必备的最基本的方法,而本案的鉴定人连精神检查都没做过就得出刘宇航精神正常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关于身体检查,这看到之前的刘宇航鉴定意见书上写到“体检:无阳性特征。”但我总觉得鉴定人对刘宇航并没有进行过任何体检。
我问鉴定人:“你们是如何对刘宇航进行体检的,是如何得出他无阳性特征的结论的?”
鉴定人答:“我们没有对他体检,就是如眼看了他没有什么问题。”
我请法庭记录,鉴定人承认并没有对刘进行过任何体检,就在鉴定意见书上得出其身体无阳性特征的结论是错误的。
关于心理测验和神经系统检查的二大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方法,鉴定人更是没有做过了,我发问鉴定人之后他明确表示没有做过。
我向法庭说到。作为一个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连神经系统检查及心理测验等系列最基本的方法都没有用过,就仅凭一个目测就得出鉴定人精神状况正常的鉴定意见其是很草率、很不负责的。
通过以上的庭上发问鉴定人,可以明确地证明其鉴定过程、鉴定程序、鉴定采用的方法等不符合最基本的行业技术规范,其鉴定意见当然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3、对鉴定笔录没有签字的揭露发问
我发现卷宗里鉴定人们在鉴定过程中所做的笔录没有鉴定人的签字,这是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的程序要求的,我对鉴定人发问他们是否在鉴定笔录上签字后他明确表示他们鉴定人没有签字,他们认为这个笔录是他们自己看的,不需要签字。
面对鉴定人都已经承认没有在鉴定笔录上签字了,出庭检察官有些急了,竟然说“鉴定笔录他们已经在笔录开头的顶部询问人处签字就行了,在最后没有签字有效,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在什么位置签字。”检察官的当庭答辩意见真很可笑。

4、对原鉴定意见书的实体问题发问鉴定人
以上主要是从程序方面发问鉴定人,下一步我就主要针对原鉴定意见书中的实体内容发问鉴定人了。
在鉴定检查部分记载了“体检:无阳性特征”,但我发问了鉴定人他却承认没有对刘宇航进行过体检,不知他的这一结论是如何来源的。
在鉴定过程有分析论证过程中,鉴定人均承认和记录了刘宇航曾“偶尔出现、持续时间短暂的抑郁情绪”,这些应当属于精神病的症状之一,我发问鉴定人之后,他对这些刘宇航的抑郁情绪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刘宇航作案时的现场照片等证明作案手段是否正常、作案时精神是否正常的重要依据。便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根本没有看到过刘宇航作案时的现场照片,不了解作案时的现场情况,对此情况我特别发问鉴定人,他明确承认他没有看到过刘宇航作案时的现场照片。
初次鉴定作出之后,法院也发现鉴定过程中所依据的材料有重大遗漏,于是补充了相关系列材料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材料之一是刘宇航曾在工地现场监督施工时因工地塌方被掩埋后头部等受伤、昏迷休克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过来,在此次事故时刘宇航的头部、神经系统受到损伤,以后每次每当天气要变化时、特别是天快要下雨时他病就会发作、心情会特别烦躁、无法控制自己,有精神不正常的明显表现,案发当地天气也是突然变化、天快要下雨、刘宇航的精神病再次发作。另外的材料是证明有一次刘宇航精神病发生的情况,在工地上监督施工的刘宇航突然关掉手机、没有告诉任何人、深夜1点多钟冒雨出走、步行走了六、七个小时后才坐车到另一个城市看他女朋友,这些都是刘宇航精神不正常、不符合常人情况的发病情况。法院补充了这些得要的材料给鉴定机构希望其补充鉴定。
鉴定机构在《补充说明》里竟然说到,对于刘宇航当时工地受伤昏迷休克后送医院才抢救过来的情况。鉴定机构在分析说明部分竟然说刘宇航“神志始终清醒、无昏迷”,这是明显的错误。我发问鉴定人:
“对于已经休克了的人医学上还有神志始终清醒的人吗?”鉴定人顿时哑口无言、回答不出来。我紧接着发问:
“当时医院的病历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刘宇航休克后昏迷,你们为什么还要得出刘宇航神志始终清醒、无昏迷”的结论,鉴定人无法回答。所有的鉴定过程中的问题在法庭的发问过程中全部揭露出来。

(六)完美的庭审发问,一些所谓的鉴定专家都是纸老虎
我对鉴定人的发问竟然一个多小时才结束,这是令法官、公诉人及鉴定人本身都想不到的,他们想不到这竟然能发问出这么多专业问题,竟然让鉴定人无法回答。
其实,这们常常把所谓的鉴定专家看得太神秘了,我们要努力申请鉴定人出席法庭,我们掌握对其发问技巧之后,常常会取得很多我们意想不到的好结果。自己往往才是自己最大的敌人,我们要相信我们自己,在刑事法庭上,优秀的刑辩律师才是主角,一些的所胃鉴定专家都是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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