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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不是婚姻的保证书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当年情比金坚,海誓山盟,男友甚至主动写下协议,协议写明:结婚后,如果他一朝变心要离婚,财产都归女方。两人都签了字。         5年前,林芬芬(化名)女士因为这张协议感动连连,5年后,丈夫居然真提出了离婚。这时,协议虽在,但他已经不愿履行。近日,林女士找到法院,她想知道这份协议是否能为自己争取到一些物质保障。         林芬芬女士一直珍藏着这份5年前,由丈夫写在随身携带笔记本上的协议。协议上说明了,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和男方的婚前财产,都归女方所有。         他们之间财产主要是包括两处房产,一处是两人现在住的房子,该房是男方在婚前购买并装修的。另外一处是婚后两人共同购买的。         林女士说,她与丈夫之间从去年上半年就开始闹矛盾了,最近丈夫也提出了离婚,“我说起了这份协议的事情,但是他现在不认账了,说不可能按照合同上的办。”林女士说,现在丈夫不仅仅不想按照协议办事,甚至提出,他的收入比较高,是林女士的5倍,所以对家庭的贡献也比较大,那么共同财产也不可能对半分,而是要按照比例分。         在咨询了律师、走访了法院之后,林芬芬认识到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如果真的离婚,财产未必会如同协议上约定的那样分割。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林芬芬与丈夫签订的根本就是一份无效协议。因为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石峰区法院民一庭的陈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婚和离婚都是一种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能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约定。所以说,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陈法官说,不过林女士丈夫提出的“收入高、就贡献多”这一说法也没有道理,因为对家庭的贡献不仅仅是收入的多寡,还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承担家务等等方面,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贡献多就可以分到更多的共同财产。         所以说,从目前的情况看来,林女士与丈夫如果真的离婚,可以分到一起买的那套房子的一半产权。         一份无效协议,让林女士相信了5年。陈法官称,在实际工作中,他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况,特别是恋人之间、刚结婚的夫妇之间,经常签署一些协议,但最终都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那么,恋人之间签下协议,表示在结婚后,原本属一人所有的财产会分对方一半,怎样才能有效呢?         对此,陈法官解释说,以房产为例,如果双方去房产局办理了相关更名手续,才是真实有效的。若只是书面协议,则没有法律效力。         此外,还有夫妻甚至约定“结婚后几年不生孩子”,“不与对方父母同住”等等,这些从道理和道德上来说,肯定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从法律关系上说,也不受《合同法》与《婚姻法》的保护,是典型的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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