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的婚前协议和忠诚保证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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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涛律师
前言:最近有好多当事人咨询关于忠诚保证书的效力问题,及婚前财产约定有无效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的看法》。
恋爱期间签忠诚协议 承办法官称,小江和小范曾是一对80后情侣,2008年5月相识恋爱。2009年3月,小范以24万元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登记在小范名下。目前,这套房屋没还清按揭。之后,小范又按揭购买了一辆10多万元的轿车。
2009年5月,小江和小范开始同居。2010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和感情的《婚前协议》,分别签字画押。
法官说法
这份协议约定比较明确。双方约定,恋爱期间(2008年6月至2010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一套、汽车一辆、汽车修理厂一家,婚前双方各享50%产权,如结婚则划为婚后共同财产,如因关系不合分手则各划分一半。恋爱期间后续的投资产业在婚后都成为共同财产,婚前如分手,所有后续创造的产业按每人50%分割。如一方婚前因出轨造成两人分手,则出轨方不能得到相应财产,另一方得到全部财产(包括房屋、车辆、修理厂股份及后续财产)。
因为协议涉及双方忠诚问题,所以,该《婚前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份恋爱忠诚协议。
女友被收容导致分手
法官称,这对情侣本想用婚前协议拴住各自的心,但最终,女友小江出了问题。
经法院调查核实,2011年4月,小江在福建省漳州市参与卖淫违法活动,被漳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2011年4月,漳州市公安局对小江收容教育6个月,实际执行3个月。
2011年7月,小江回到永川老家,将存放在男友处的衣物等行李搬走。出了这么大的事,小范不能容忍小江的所作所为,两人为此分手。
法官说法
《婚前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该协议是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限制双方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等法定权利。协议不违法也不是胁迫所签就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称,小江和小范分手后,什么财产都没得到。为此,她在2012年6月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依据是他们在恋爱期间签订的《婚前协议》。
小江诉称,和男友合伙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屋、一辆轿车、办的修理厂,各投资50%,所产生的权利也各占50%。但小范不但终止了恋爱关系,也终止了合伙关系,并且将合伙财产全部占为己有。所以,小范构成单方违约。小江要求分割合伙财产,折价款38万元。
面对违约的指责,小范哭笑不得。小范辩称,他们只是恋爱关系而非合伙关系,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和轿车,小江并未实际投资。
小范还称,他们签订的《婚前协议》第三条对恋爱期间的忠诚度进行了约束,如一方婚前因出轨造成两人分手,则不能得到相应财产,另一方得到全部财产(包括房屋、车辆、修理厂股份及后续财产)。小江因为卖淫被行政处罚导致他们分手,根据双方约定不应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协议中所指的出轨行为,主要包括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协议签订后,小江因涉嫌卖淫违法活动被警方处罚,这就是出轨。同时,也因小江的出轨行为致双方分手。按照《婚前协议》,小江作为出轨方不能得到相应财产,应由小范全部分得。
本案中,小江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资购买了恋爱同居期间的房、车,而且协议约定的修理厂是第三人的。所以,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一对恋人签订了类似于忠诚协议的《婚前协议》,约定一方如果出轨将失去恋爱同居期间财产。
昨天,法院披露,该区妙龄女小江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和收容教育,失去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车辆和修理厂。最近,该院一审判决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