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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捕捞公司诉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被上诉人):昌邑市捕捞公司(以下简称捕捞公司)

  被告(上诉人):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

  案由:船舶碰撞纠纷案

  案情

  被撞船舶鲁昌捕3018号渔船(以下简称3018船),船舶所有人为捕捞公司,船籍港下营,木质渔船,价值17.5万元,建成日期1996年8 月15日,船长17.20米,型宽4 米,型深1.35米,总吨24吨,净吨8 吨,主机功率50千瓦。船长李长江。

  肇事嫌疑船金舸6 号,船舶所有权人为海运公司,船籍港台州,钢质载货船,船长76.78 米,宽12.80 米,深6.20米,总吨1598吨,净吨976 吨,功率735 千瓦。

  3018船被撞经过:2000年5 月31日晨,3018船与鲁昌捕4419号渔船(以下简称4419船)结伴在62海区7 小区放流网作业。31日夜间,3018船及网端均点一盏白灯,船上当值水手姚林田。船长李长江及其余四名船员均休息。6 月1 日0040时,李长江用对讲机呼叫4419船船长李爱弟,与其约定0500时起网。约0100时,在3018船前舱睡觉的船员李大桥听到“咔嚓”一声,被惊醒,见前舱已经进水,从前舱爬出后,发现3018船艏部倒扣在海面,距其5-6 米远。李大桥游上船头,头朝船艏趴在船底上面,看见左后方一条大船,距其约300 米,遂求助,无回应。

  0130时许,李爱弟呼叫李长江,没应答。0500时4419船起网,李爱弟又呼叫李长江,还是没应答。0730时起网毕,李爱弟再次呼叫仍未通。4419船沿西南方向寻找3018船。约0800时,发现了倒扣着的3018船前半部及船员李大桥。救起李大桥后,李爱弟用对讲机呼叫周围船来救人。此时,李爱弟用卫导定位37036 ‘N ,119036’E.李爱弟将3018船情况及此方位通过鲁昌捕4002船李尊效报告了捕捞公司。

  捕捞公司接到报告后,向昌邑渔港监督报案。昌邑渔港监督指派山东渔政海监4401号船赶赴现场。下营边防干警同往现场。6 月1 日下午1500时左右,山东渔政海监4401号船到达现场,找到4419船及3018船前半部(还带着网),看到3018船被撞处截面(右舷舭龙骨附近)有一块船板向里,留有红色附着物,遂用4401号船拖下这块木板。返回后,将留有红色附着物的木板送至潍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2000年6 月8 日,潍坊港航监督、渔监派人到福州港对肇事嫌疑船之一金舸6 号轮进行调查,从该轮前艏柱5.40米、4.40米、3.80米处分别取了漆样带回潍坊。潍坊市公安局将金舸6 号4.40米处漆样与从3018号渔船被撞处木板所取红色附着物一并送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比对化验。检验结果为,金舸6 号轮前4.40米处提取的油漆与3018船木板所提取的红色附着物油漆成分均为含Ca、Fe和少量S 、Ba、Zn元素的醇酸漆。

  6 月2 日,昌邑市渔监出具调查证明:5 月31日至6 月1 日未发现135 马力以上钢壳渔船通过该事故海域。

  7 月10日,潍坊港航监督出具“潍坊‘六一’海事肇事嫌疑船的认定”。指明,碰撞地点:37036 ‘N ,119036’E ,后果:3018号渔船沉没,5 人失踪。

  经查该时段海运公司所属金舸6 号轮航迹与海事发生地吻合并据残留在3018号渔船上油漆与金舸6 号漆样送公安部化验鉴定及对金舸6 号碰撞痕迹检验,初步认定被告所属金舸6 号为肇事嫌疑船。

  应海运公司申请,原审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于2000年8 月24日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检材上的油漆附着物是由碰撞船舶所致还是人为因素所致进行鉴定。鉴定人接受委托后,于10月17日到达昌邑南老河对面、扬水站附近的潍河河滩,对残留船只进行了勘查。见3018船仅剩舭龙骨及船底残骸,在该船左右舭龙骨上均检见残留的红色涂料。检材木块大约96×22×17cm,与该船右侧舭龙骨的一段吻合完好,是整体分离所致。检验发现:在所送木块上残留有红色涂料(油漆),呈微粒凝固状,该涂料多处已经充填在木块的裂纹中;并且在木块的凹陷区内,亦检见块状涂料。在靠近船侧板方向,有一处大小约为25×2.5cm的涂料表面部分已被擦刮,经过对该处的擦刮痕迹形态、涂料的分布状态分析,认为是涂料(油漆)被擦刮所致的减层痕迹。鉴定结论:未检见由于碰撞所形成的加层涂料(油漆)附着物。

  诉讼中,捕捞公司、海运公司分别于2001年2 月15日、16日填写了海事事故调查表。

  查阅6 月1 日相关潮汐资料,该海域海上东南风5 级左右,该处0320时低潮,0920时高潮,涨潮流向1800-1450 ,最大流速0.9 节,最小流速0.3 节,落潮流向3250-0100 ,最大流速0.9 节,最小流速0.3 节。

  对3018船受损情况,原审法院委托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对船体断裂原因分析,根据现场检验情况分析如下:1 、该渔轮长为17.20 米,木质渔船建造规范对其无纵中强度计算要求,这说明从结构强度方面来讲,不考虑主船体能产生断裂的可能;2 、该轮为1996年建造,材料为木质,从检验情况看,其主船体无有严重腐蚀、板厚减薄的现象;3 、若该轮发生如搁浅、触礁等只能使船体底板及骨架局部产生损坏;4 、从该轮的横向断裂面上看,只能是比较坚硬并且质量比该渔轮大得多物体,从横向舷侧并成80-900角猛烈撞击时,才能使该渔轮沿整个横断面断裂。对船舶及船上物品价值评估损失总计211985元。

  捕捞公司财产损失合计81571.70元。

  海运公司反诉请求营运等损失21万余元。

  法院审理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2000年6 月1 日0 时前后,捕捞公司所属3018船在62海区7 小区正常发流网作业过程中,被“比其质量大得多的物体”从右舷舵楼前一米处正横方向成80-900角猛烈撞击断裂成两截,后半部沉没,船艏部倒扣海面。经昌邑渔港监督、下营边防等海上执法部门对现场的勘验,提取了残留在3018号被撞截面右舷内侧木板上的红色附着物。经潍坊港监的海事调查,确认当晚进出潍坊港的货轮中海运公司所属金舸6号为肇事嫌疑船,并在金舸6号靠泊港福州港提取了前艏柱的三处漆样并送至潍坊公安局刑警支队。该支队将从3018船木板上的残留的红色附着物一并送至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予以比对化验。结论为“均为含Ca、Fe和少量S 、Ba、Zn元素的醇酸漆”。另据潍坊港监、昌邑渔监调查当日进出港的货船、大马力钢壳渔船,只有金舸6 号此时段通过该海域,航向东北。考虑到当时的风、流,3018船下网的方向,船艏的指向,与3018船所撞右舷情况相符。综上,可以推定海运公司所属金舸6 号即为与3018船发生碰撞的船舶。金舸6 号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八条中船舶之间的责任中1 、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3 )从事捕鱼的船舶。金舸6 号应考虑到近海作业的渔船比较多,在渔船密集的海域使用较高航速未能尽安全航速的义务。虽海运公司主张3018船自身亦存有过错,但未能举出3018船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故金舸6 号在本次碰撞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海运公司应赔偿捕捞公司因碰撞事故所受损失。前已查明,此次海事,捕捞公司3018船舶损失计228684元,事后处理海事的相关的合理费用为81571.70元。故海运公司应赔偿捕捞公司二项损失总计342205.50 元。海运公司反诉的用于诉讼的花费,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赔偿昌邑市捕捞公司船舶碰撞损失342205.50 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本诉14158 元,捕捞公司负担8862元,海运公司负担5296元。财产保全费10000 元由海运公司负担。反诉费6670元由海运公司自行负担。

  海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以本起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捕捞公司指控海运公司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为由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关于3018船发生海事的时间、地点。捕捞公司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填的时间为约2000年6 月1 日0100时;与3018船在同一海域作业的鲁昌捕3015号船船长李绍江作证,约0100时,在我船左前方有条大船;3018船获救人员李大桥证言,碰撞时间在凌晨,距天亮2-3 小时;4419船船长李爱弟证言,6 月1 日0040时,3018船长呼叫过我,0130时我呼叫他没叫通。

  这些证据证明,船舶碰撞时间发生在0100时。3018船作业的海区为62海区7 小区,4419船船长李爱弟救助3018船时卫导定位37036 ‘N ,119036’E ,卫导定位地点在62海区7 小区之内,考虑3018船前半部倒扣漂浮,6 月1 日相关时间潮汐对3018船前半部的影响较小,可以认定海事发生在37036 ‘N ,119036’E 附近。

  原审判决认定海事发生时间在0 时左右,与证据不符,应予纠正。海事发生地点,原审判决认定的地点过于宽泛,应该确位在卫导定位点。

  关于3018船被撞击断裂成两截一事,现有证据排除了其它原因,确认系被钢壳货轮所致。原审判决用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中“比其质量大得多的物体”这个术语描述肇事船舶,并无不当。6 月1 日0100时左右,风向东南,3018船右舷舵楼前一米处从正横方向被猛烈撞击断裂成两截,应为航向东北的船舶所碰撞。据潍坊港监、昌邑渔监调查,当日进出港的货船、大马力钢壳渔船,只有金舸6 号轮此时段航向东北通过该海域。永顺28号轮,从天津过来进港,航迹与3018号轮被撞方向相悖,边防当时调查过该船,该船在现场没有痕迹,没有油漆脱落,排除了永顺28号轮肇事。海运公司没有提交永顺28号肇事嫌疑的证据。潍坊港监经海事调查,确认当晚进出潍坊港的货轮中金舸6号轮为肇事嫌疑船。该船作为新船涂漆有划痕,船艏5.4 米处的擦痕与3018船大拉的高度一致。该船航海资料显示6 月1 日0055时位于37035 ‘5N、119034’E ,0150时位于37042 ‘N 、119043’E ,航迹与3018船所撞右舷情况相符。从金舸6号轮前艏柱提取的漆样与残留在3018船被撞截面右舷内侧木板上的红色附着物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化验比对,结论为所含油漆化学成分相同。以上各点表明,原审判决认定金舸6号轮为肇事船是有根据的。至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的物证鉴定,是对检材上的油漆附着物确定由碰撞船舶所致还是人为因素所致,检材船板是6 月1 日救助3018船时,救助人员见到的实际情况。在事发近三个月之后,露天放置在河滩上的残留船只,已不能客观反映被撞船舶的原始状况,对其进行勘察、鉴定,鉴定目的不同,不足以否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比对结果。原审判决没有采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物证鉴定报告并无不当。

  关于昌邑渔港监督、下营边防调查取证、联合调查组、潍坊公安局取证、送检行为系履行部门职能,海运公司对其职能行为提出异议可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原审判决对以上部门的相关报告,结合其它证据采信,符合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

  关于其他证人的证言,原审判决结合其它证据确认其证据效力,亦符合证据效力的认定认定规则。海运公司对捕捞公司证人证言的全面否定,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海运公司否认金舸6号轮为肇事船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综合3018船被撞情况,当时该海域通过的船舶,对肇事船舶的航行轨迹、相关部位的痕迹进行分析,推定金舸6 号轮为肇事船舶,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海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8 元,由浙江黄岩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评析

  本案是一起船舶碰撞案件。船舶发生碰撞后,3018船后半部沉没,仅残留前半部,肇事船舶逃逸。由于船舶碰撞发生在大海中,环境是动态的,受潮流、风向的影响较大,残留船舶经过较长时间的漂泊,形态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导致碰撞痕迹等有关证据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如何认定肇事船舶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海事活动的特殊性,现场保留情况差,使船舶碰撞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举证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受害船舶能证明碰撞的发生或者提供了调查线索,则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诉讼中,捕捞公司、海运公司按处理海事事故的要求填写了《海事事故调查表》,并在开庭前完成举证,向海事法院出具了完成举证说明,之后,双方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

  在认定肇事船舶时,仅凭油漆对比等某个单一证据很难作出判断。对被撞船3018船来讲,须考虑3018船所处的位置、受风向及潮流流向的影响、3018船船艏的指向、网流的方向、船舶物品被撞痕迹等因素。对肇事嫌疑船来讲,应考虑嫌疑船的海图、航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舶撞击或擦蹭的痕迹等因素。同时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证人证言,相撞船的油漆成份对比,行政部门的结论等各项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形成证据链,从而排除其它船舶,确定肇事船舶。

  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问题。港监、渔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肇事船进行调查,调查与采集的初始证据效力应高于证人证言。主管部门作出的事故报告等资料具有专业性,法院应慎重考虑其证据效力,一般情况下,对其事实部分应予以认定,对其做出的处理决定部分应严格依法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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