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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赵 强律师
问:请谈谈《解释》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规定。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解释》第四条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实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责令支付,困扰具体办案部门。各地普遍建议对此予以明确。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问:请谈谈《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第三条、第五条分别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解释》第三条特别设置了幅度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该条在具体规定方面采用“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根据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五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刑法原理,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以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故该条特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请谈谈《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专门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能适用的从宽处罚情形。具体而言,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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