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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发布日期:2012-06-15    作者:王振兴律师
1.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劳动者的范围。根据本罪的立法本意: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这里的劳动者不仅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包括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和人事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仅包括中国籍的劳动者,也包括外国籍的受中国刑法保护的劳动者。
(2)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报酬指劳动者取得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对应的价值。根据本罪的立法本意: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围的判断标准是付出的劳动与获得价值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其范围大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的范围。
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规定,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工资是指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报酬的范围,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劳动报酬的范围。
第一,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的一定货币补偿,其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紧密相关,因此经济补偿金与付出的劳动存在密切的联系,应当属于刑法中的劳动报酬的范围。
第二、违约金。违约金是守约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对违约方的经济处罚,因此它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属于刑法中的劳动报酬的范围。
第三、赔偿金。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包括克扣拖欠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拒不支付加班费、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以及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赔偿金有补偿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之分。补偿损害赔偿金是用以补偿因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劳动者获得的或者本应当获得有关劳动利益的损害,而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前者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密切相关,属于刑法中劳动报酬的范围,后者仅仅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不属于刑法中劳动报酬的范围。
显然,第85条的克扣拖欠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拒不支付加班费、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属于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因此不属于刑法中劳动报酬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分为两部分,其中一倍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倍是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因此,前者属于刑法中劳动报酬的范围,后者则不属于。
2.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的范围是机关,团体,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如果是依法设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犯本罪的,不能以单位论处,而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直接处罚涉案人员。
3.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分子主观上存在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犯罪分子主观上知道自己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作该行为会导致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报酬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判断是否存在故意这个问题上,如果支付行为人已身无分文,则应当不能认定该支付行为人存在故意;如果支付行为人的财产因客观原因不能用于支付该劳动报酬,且这种不能的情况发生在该支付劳动报酬之前(否则,具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也因认定该支付行为人不存在故意。
4.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含义是什么?第一,它是行政权力机关,因此不包含司法机关。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范围内?虽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但是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属于本罪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因此,如果若某一欠薪案件已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且仲裁已经生效,但是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责令支付,仍不能对之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
5.犯罪结果
犯罪分子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达到“较大”;对于结果加重犯,犯罪结果达到“严重后果”。但是并没有规定“较大”、“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需要等待司法机关对之作出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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