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反诉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以下意见:
被告因经营好太太电器店需要对店面装修,以便能顺利开业,原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签订装修协议,约定包工包料18000元,双方约定工期为10-15天;合同签订之日,反诉人就预先支付给被反诉人了3000元款项工程;余款必须工程验收后才能支付,双方约定如果有质量问题或者被反诉人工期延误等违约情况由被反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告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的完成装修义务。
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完成何种工作,其提供的照片为其他瓷器店;购买的清单为白条,无任何证明力,所记载物品也未用于被告店内;两个证人根本未在被告店内工作过,所做的证言是不真实的;
原告仅仅为被告店内做了吊顶的几块石膏板,接了一根花线,未按约定进行线路改造、水路改造,以及其他店内的装修和店牌装修等等。
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一并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156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人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反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归还欠款。
被反诉人根本未按约定完成装修义务,被反诉人仅仅做了几块吊顶的石膏板,所做的工程量不超过3000元,就直接将反诉人需装修的店铺放在那里不管不顾。
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使得反诉人不得不另行聘请装修人员继续装修,聘请广告公司制作店牌等等,为此又花费装修费用约17000元,加上预先支付给被反诉人的3000元款项,反诉人在装修上多花费2000元;店铺装修直到2012年8月底才完毕,超期1个多月,此店铺租金每月5000元;两位店员工资每月1500元;被告的违约行为还造成反诉人的营业损失3000元。且被反诉人在2012年7月22日编造理由在反诉人处借支4000元,至今未归还给反诉人。以上共计:17000元。
综上,原告(被反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并且给被告(反诉人)造成了损失,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归还欠款。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