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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单处罚金案
发布日期:2013-05-26    作者:110网律师
盗窃罪单处罚金
张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沙头镇XXXX村人, 201110月盗窃3台手提电脑(价值6778元),同年11月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赃。广州市XX区检察院建议判一年六个月以下。
张某的辩护律师李红的辩护意见被采纳:
1、被告人张某是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是初犯,并积极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而且是在同一宿舍的同事里盗取电脑,社会危害比较小。
3、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一直被羁押,己经足以使其引以为戒,不再具有犯罪的危险。建议判缓刑或单处罚金。
广州市XX区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李红律师的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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