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3日12时40分,被告冼XX驾驶粤AXXXX号重型特殊货车在广州市白区区均禾街长虹工业区道路内由西往东行驶,被告任XX驾驶无牌摩托车由北往地行驶,因被告冼XX疏忽,被告任XX无证驾驶,造成粤AXXXX号重型货车前部位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梁XX、任XX受伤。
案情分析:
被告梁XX于2012年10月31日,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梁XX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后交叉韧带下止点撕脱骨折;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行手术治疗,右下肢部分功能丧失,评定为交通事故标准拾级伤残。被告梁XX是农村户口,但在事故事发生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参照城镇标准来进行赔偿。由于没有办理相关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明。最后与当事人决定以农村标准赔偿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梁XX医疗费12.04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梁XX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2483.46元,以上合32495.95元。
二、被告任XX应赔偿原告梁XX医疗费8987.96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