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领取妻子残疾赔偿金 妻诉返还获支持
一女子不幸遭遇车祸被截去右上肢,后经法院判决获得巨额赔偿款,其夫代领了该笔赔偿款,女子认为该款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个人财产,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丈夫返还领取的赔偿款。5月22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其妻张某因车祸所获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350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4月,原告张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截去右上肢。该案经法院审理,原告张某共获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366149.31元。该笔款项执行到位后,被告唐某以原告丈夫的名义领取了原告的上述赔偿金。原告张某认为,该笔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专属于其本人的个人财产。原告张某经与被告唐某协商返还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返还该笔车祸赔偿款。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所获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等属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唐某在领取原告赔偿款后也立据欠条承诺归还原告的赔偿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只要被告返还350000元,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该院判决被告唐某返还其妻张某因车祸所获的赔偿金3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