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
父母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即由共同直接抚养转化为由一方单独直接抚养。因此,在存在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夫妻离婚会涉及到由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有的对子女感情深厚,将子女当作命根子不愿让其离开自己,坚持自己直接抚养;有的怕孩子遭受继父或继母的虐待,不放心由对方直接抚养;有的图在年老时有个依靠,坚持要由自己直接抚养;有的因不同意离婚,借抚养子女问题刁难对方,制造障碍,缠讼不休;有的怕抚养小孩不利再婚或者影响再婚后的感情或经济困难不愿抚养;有的基于祖父母对孙子女的疼爱而要求直接抚养;有的是双方都将小孩当成包袱,都不愿直接抚养,等等。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常常是离婚诉讼中争执较多且难以解决的一个焦点,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此,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综合而言,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
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在离婚时,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应以随哺乳的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如何确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据此,可以理解为哺乳期为2年。
哺乳期内的子女,或者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也可由父亲直接抚养。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哺乳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将病传染给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母亲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甚至丧失直接抚养能力,此时由父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如果母亲只是患有一般性疾病,经过治疗,不久就会痊愈,则不影响由其直接抚养。但是,如果父亲也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根据双方病情的轻重选择相对较轻、更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尽管属于遗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既然不尽抚养义务,要强迫她直接抚养,其对孩子也不可能出于真心尽力照顾,因而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可以允许。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在现实生活中,母方可能因为工作、学习方面的原因,如在野外工作、出国留学,或者染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出走下落不明等,而无法或者难以妥善照顾小孩,致使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从维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应当由父方直接抚养。
4?双方协商由父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哺乳期后子女的直接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因为父母最了解子女随谁生活对子女更为有利,当事人心平气和协商处理,可以减少离婚对孩子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一旦协商一致,也利于协议的履行。但是,如果离婚当事人就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或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