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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抚养费标准确定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我和他结婚了那么多年了,不过他是离婚后再娶我的,他娶我的时候,也带来了一个2岁的儿子,我们一起生活了十年了,现在因为一些感情的问题离婚了,因为他不是我的亲生儿子,能不付抚养费吗?
    
     其实,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抚养费确定标准是一样的,抚养费标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虽然,不是你的亲生骨肉,但是毕竟生活了那么多年,而且与你前任丈夫也有过十年的夫妻之名。所以无论是亲情还是法律,于情于理,都是要付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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