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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标准该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3-03-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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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孩子的抚养费给付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即收入及财产情况)。关于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双方可先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进行判决:
  A: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即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上海、深圳、北京这些大城市,具体数额原则上掌握在每月800元—2000元的幅度内。
  B:对于高收入人群,按照上述比例(20%30%)计算后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该幅度。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不超过每月3000元。
  C:对于低收入人群,即按照上述比例(20%30%)计算后低于上述幅度的:如有较多财产的,可直接依据上述幅度判决;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但是要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D:对于无固定收入人群,一般按当地人均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判决,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存权
  E: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经双方同意)等需要大额支出费用的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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