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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丈夫死亡,腹中胎儿能否主张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孙新律师
 王女士咨询:
        两个月前我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全责。现在双方关于赔偿项目及赔偿额度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唯一有分歧的是由于我现在已怀孕4个月,我要求对方支付小孩出生后的抚养费,但对方不同意。他们认为小孩现在未出生,没有权利主张抚养费。请问刘律师:这样的情况下未出生的胎儿可以要求出生后抚养费的赔偿吗?
    
       律师回答:因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死亡的,可向侵权人主张被侵权人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这里被抚养的人应包括现阶段被侵权人已实际抚养的人及现虽未接受被侵权人抚养,但若其生存,则依法享有接受被侵权人抚养的期待权利的人,胎儿即属第二种情况。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胎儿能否因其出生后的抚养人被侵权导致丧失抚养能力或者死亡而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抚养费的规定,但是我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遗腹子女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即 “特留份”制度。该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但是,民法精神上虽保护胎儿的权利,但仅系对胎儿“预留权”的保护,也就是说在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可以主张要求该权利获得保护,但需等到胎儿出生并成活后才可主张实际的权利,即要求侵权人支付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预留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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