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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申请双倍工资的法定时效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范某2008年5月到乙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范某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2008年5月至2011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乙公司则抗辩已过了仲裁时效。法院认为范某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提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当从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1个月,仲裁时效为双倍工资计算终了之日起1年。用工超过12个月,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不再计算双倍工资。劳动者若要主张双倍工资,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2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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